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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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三九○、六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間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於同年十一月底又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二者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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