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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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95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又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事件,但兩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爰
依同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