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11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
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營業用小客車後擋風玻璃,致令不堪
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拐杖鎖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持拐杖鎖損壞告訴
人之營業用小客車後擋風玻璃,該拐杖鎖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無法證明該拐杖鎖已滅失,依法
仍應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第354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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