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瀚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345,32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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