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8號原告 邱彰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以下合稱被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新臺幣100萬元暨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並應刊登道歉啟事,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示。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9年9月17日始具狀欲追加第三人 陳裕鑫 為共同被告,然被告已具狀 陳明 不同意此訴之追加。
三、經核,本件原訴既已辯論終結,若准許原告上開訴之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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