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恐嚇危害安全│詐欺取財│├──────┼─────────────┼─────────────┤│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5月20日│98年3月間││年月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7666號│度偵字第1591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441號│99年度易字第9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27日│99年6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1441號│99年度易字第99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17日│99年7月26日│├─┴────┼─────────────┼─────────────┤│備註│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5034號│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554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