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岳建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全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及支票正反面之清晰影本。
二、本件全部支票均經發票人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債務人甲○○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請表明債務人甲○○應「共同」或「連帶」給付票款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三、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票限於見票即付,無「到期日」可言,應更正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四、債務人「岳建企業有限公司」之地址,並提出其經濟部「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