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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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3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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