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温祐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0,281元

温祐銓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4%

002

新臺幣

20,370元

温祐銓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新臺幣

92,143元

温祐銓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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