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
即債務人余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