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興宏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於同年10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5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昌裕│興宏│合作│902170│53,500│108│MQ639896│││1│土木│金屬│金庫│501805│元│年10│4││││包工│工程│商業│7││月31│││││業│有限│銀行│││日│││││ 林建 │公司│五甲││││││││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