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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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邱諺展 代理人 閻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成行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15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不慎遺失系爭股票,經向祥成行公司辦理掛失,並登記在案,且經聲請公示催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9月6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裁定),系爭裁定已於108年9月19日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8年9月6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系爭裁定業於10
8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聲請在本院網站刊登公告,於108年9月19日公告在案,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編號│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C-000108至119│12│1200│├──┼─────────┼──────────┼──┼───┤│0002│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B-000033至34│2│20│├──┼─────────┼──────────┼──┼───┤│0003│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A-000037│1│1│├──┴─────────┴──────────┼──┼───┤│合計│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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