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邱崑 和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08年9月6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9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祥成行股份│95-NC-0001│股票│19│1900││││有限公司│25至143│││││├──┼─────┼─────┼───┼──┼───┼──┤│0002│祥成行股份│95-NB-0000│股票│2│20││││有限公司│37至38│││││├──┼─────┼─────┼───┼──┼───┼──┤│0003│祥成行股份│95-NA-0000│股票│1│1││││有限公司│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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