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 陳億佳 被告 鄭家詠 上列被告鄭家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99號),經原告陳億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