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林純玲 被告 刁俞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下同)4,6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嗣原告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訴訟標的價額減縮為1,080,000元,爰予裁定更正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692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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