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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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1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又被告甲○○業已出境,目前住所不明,爰命原告應於3日內陳報被告最新住所之地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