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斗補字第404號原告 洪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騰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