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14號

原告 許曉娟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

被告 黃美綺

訴訟代理人 黃詠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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