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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