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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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木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870元。
二、依原告所提車輛異動登記書所載,車牌號碼「AQG-2263」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既已報廢,則系爭車輛是否有進行修繕?請敘明請求汽車修復費用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