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原簡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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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原簡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原簡調字第18號聲請人 許信明 代理人(法 陳清華 律師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通成 間確認經界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惟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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