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1月,在監執行中,於109年9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260號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以10
6年度易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2案復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均已確定。受刑人於106年9月2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0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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