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債權人 蕭義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阿義 之繼承人、 何容之 繼承人、楊仲坤之繼承人、 林清標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請債權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㈢請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