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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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陳光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英 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並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原告於本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告據以請求之法律規定),是原告之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1,5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49元,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1565號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應有部分│本筆土地公告│││公告現值│784│2308/10000│現值│││43000元│平方公尺││7,780,73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720,800元│├──────┼───────────────────────┤│土地建物合計│8,501,53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