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吳王金治 訴訟代理人 吳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