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 鄭森昌 (即 鄭景訓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35│├──┼────────────┼───────┼──┼──┤│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