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孟男具保人張芸嫣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967、16813號,108年度偵字第13613、14281、17
307、23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芸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柳孟男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2款三人以上冒
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之4第2、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張芸嫣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如數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見偵17307卷第213、215頁)。
㈡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09年9月3日下午2時50分到庭
行準備程序,且經本院將傳票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被告之居所地「桃園市○○區○○○街○○巷○號4樓之6」(經受雇人於109年7月23日收受)、「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4樓」(經受雇人於109年7月23日收受),並於傳票載明「請督促被告柳孟男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送達具保人之戶籍地「桃園市○○區○○路○○○巷○○號」(經同居人於
109年7月23日收受)、居所地「桃園市○○區○○○路○○○號12樓」(於109年7月7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1項、第2項,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審訴卷第113、115、125、127頁),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隨後囑警至「桃園市○○區○○○街○○巷○號4樓之6」、「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4樓」拘提被告,亦未拘獲,此有本院拘票及員警執行拘提報告書附卷可參(訴卷第57、59、61、65、67、69),且現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況,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而被告現因另案通緝中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