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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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冠毓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冠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程冠毓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收受判決後(回證見本院卷二),雖於同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10年10月20日,是被告應於同年11月9日前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