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640號聲請人吳○○相對人吳○○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同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然查,相對人戶籍係設在新北市○○區○○里○○街○○號,目前在新北市聯合醫院板橋院區住院中等情,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證,是應認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實際住所地即為新北市板橋區上址,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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