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鳴婕林秀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證物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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