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債權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代理人 林立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汪憶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十三萬三千八百「捌陸拾」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
償金額各為何?㈢提出債務人汪憶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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