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債權人 林貞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宗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2年5月7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利息起算日早於本票票號DD465157及DD465153之發票日103年10月4日及103年10月3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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