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
丁○○戊○○被告己○○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869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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