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乙○○因96年訴字第1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32,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4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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