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4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汪怡瑋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聲明上訴,並陳稱略以:因認判決違背法令,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餘上訴理由容候補陳等語。惟自上訴人聲明上訴迄今已逾20日,仍未據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郭銘禮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