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105年度訴字第1734號原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樹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何方婷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原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樹(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表人 江啟臣 (主席)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表人 林峯正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侯宜諮 律師 黃旭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於107年6月11日裁定:「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訴訟事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司法院大法官已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程怡怡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