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聲請人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意數位有限公司周建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8月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
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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