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聲請人 林滋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新銀行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56,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