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六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恐嚇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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