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七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瑤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拍定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叁萬貳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尚不足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