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109號相對人茂昌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鐘瑞茂人相對人 鐘志華 相對人 鐘陳樹霞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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