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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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江尹萍
       張歆平
       林雅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夏元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意臨 間返還價金事件,查原告江尹萍請求新臺
幣(下同)13萬2500元,原告張歆平請求8萬6000元,原告林雅
媖請求7萬19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如附表所示
,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總計為344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
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   │請求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尚應補繳│
│原 告│ 訴訟標的 │(新臺幣)│(新臺幣)│
│   │(新臺幣)│      │     │
├───┼──────┼──────┼─────┤
│江尹萍│ 13萬2500元│ 1440元 │ 80元 │
├───┼──────┼──────┼─────┤
│張歆平│ 8萬6000元│ 1000元 │ 80元 │
├───┼──────┼──────┼─────┤
│林雅媖│ 7萬1933元│ 1000元 │ 80元 │
├───┴──────┼──────┼─────┤
│ 合     計 │ 3440元 │ 2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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