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471號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1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