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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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6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2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本票13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進傑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據號碼│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
│一│92.07.07│554655│5,000元│92.12.05│92.12.06│
├──┼────┼────┼───────┼────┼─────┤
│二│92.07.07│554656│5,000元│93.01.05│93.01.06│
├──┼────┼────┼───────┼────┼─────┤
│三│92.07.07│554662│15,000元│92.12.05│92.12.06│
├──┼────┼────┼───────┼────┼─────┤
│四│92.07.07│554663│15,000元│93.01.05│93.01.06│
├──┼────┼────┼───────┼────┼─────┤
│五│92.07.07│554664│15,000元│93.02.05│93.02.06│
├──┼────┼────┼───────┼────┼─────┤
│六│92.07.07│554665│15,000元│93.03.05│93.03.06│
├──┼────┼────┼───────┼────┼─────┤
│七│92.07.07│554666│15,000元│94.04.05│93.04.06│
├──┼────┼────┼───────┼────┼─────┤
│八│92.07.07│554667│15,000元│94.05.05│93.05.06│
├──┼────┼────┼───────┼────┼─────┤
│九│92.07.07│554668│16,200元│94.06.05│93.06.06│
├──┼────┼────┼───────┼────┼─────┤
│十│92.07.07│554669│15,000元│94.07.05│93.07.06│
├──┼────┼────┼───────┼────┼─────┤
│十一│92.07.07│554670│15,000元│94.08.05│93.08.06│
├──┼────┼────┼───────┼────┼─────┤
│十二│92.07.07│554671│15,000元│94.09.05│93.09.06│
├──┼────┼────┼───────┼────┼─────┤
│十三│92.07.07│554674│11,000元│93.10.05│93.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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