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95
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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