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88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謝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聯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函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執行。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第三人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