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賈長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1,42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82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53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