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1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53號、3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7年9月21日2時許,進入臺南市○○路○段○○○號立德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系,推開該系辦公室窗戶,伸手踰越窗戶,打開辦公室大門,入內以徒手用拉扯之方式,破壞 黃建豪 辦公桌抽屜,竊取黃建豪有新臺幣20,000元、鑰匙1串、電腦教室感應卡1張,得手後隨即逃逸,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甲○○同時被訴加重竊盜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起訴意旨認被告甲○○徒手破壞黃建豪辦公桌抽屜,而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惟黃建豪於警詢(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2頁)及偵查中(見98年度偵字第2953號第4、5頁),並未對被告提出毀損之告訴,且遍觀全卷亦無受毀損物之所有權人或管領使用者,對辦公桌抽屜之毀損提出刑事告訴,就此部分,顯屬未經合法之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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