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三號
聲請人椿楊食品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前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椿揚食品機械有限│台灣銀行楠梓分│0三三七0七│貳萬壹仟元│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0000000││││公司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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