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60號原告 林志成 被告 喻學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喻學敏間因103年度婚字第260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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